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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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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3.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制订本单位学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考核程序

    1.对校长、副校长的考核

    (1)本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并按要求打上自评分。

    (2)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述职报告。考核校长时,上级考核领导小组派员前往听取意见。

    (3)民主测评。

    (4)董事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对校长进行考核和评价。

    (5)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级。

    (6)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2.对教职工的考核

    (1)单位宣传发动。

    (2)个人填写相应的考核登记表并打出自评分。

    (3)分管领导或科(处)室负责人打分并作出评价。

    (4)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等级。

    (5)考核结果报办学董事会审定。

    (6)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7)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四)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校长优秀等级由各单位办学董事会提出,报上级考核领导小组按10%—20%的比例审定;其他人员的优秀等级由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按10%—20%的比例确定,报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管理及使用

    1.考核结果汇总由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保存。

    2.考核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工作档案,直至其离开本单位后一年。

    3.考核结果作为办学单位对工作人员聘用、辞退、评优评先、奖惩、职称评聘或正式调入的参考依据。考核称职以上的,方可续聘;考核基本称职的,建议予以解聘;考核不称职的,一律予以解聘。

    4.各办学单位须根据各自的实际,建立学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和确定奖金标准,奖励考核优秀的人员。各办学单位对考核优秀人员发放奖金的标准为不少于被考核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考核为优秀的民办中、小学校长,除办学单位发给考核奖金外,区教育局给予每人xx元的奖励。

    5.考核结果可供管理者或本人查阅、复印。

    六、考核组织和要求

    (一)组织和领导

    1.考核由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属民办学校的考核由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具体组织,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协助;镇(街道)辖属民办学校的考核由各镇(街道)宣传文教办公室具体组织,教育局人力资源科、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参与。

    2.区教育局、镇(街道)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单位相应成立由办学董事会成员、校长、党、工、团、妇、教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实施考核。

    (二)考核要求

    1.坚持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考核。考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本人述职、群众评价、组织审议、小组核定、记入档案等。

    2.坚持领导、群众、本人相结合,尽量避免脱离群众的封闭式神秘化的考核形式。

    3.考核结束后各单位须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材料,填写相关报表,报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和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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