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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换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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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性学专家李银河博士认为,聚众淫乱罪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在想,如果换偶的参与者们并不在同一个房间里呢?甚至可能不在同一家酒店,那还算不算“聚众淫乱”?如果惩罚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换偶活动,而不惩罚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换偶活动,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公平而周全的吗?现实却是法律很难惩罚不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发生的换偶行为,总不可能对所有发生的性行为都来个备案制,先审核一下是否换偶,是否有金钱因素,是否有结婚证书,是否有爱情关系。那并不现实,也侵犯人权,对吗?

    该罪是否有必要取消,目前在国内还颇有争议。自由固然可贵,但自由从来无法脱离现实的土壤和文化、伦理、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制约,可以说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即便换偶不被认为是聚众淫乱罪,即便聚众淫乱罪在未来的某一天真的取消了,那也并不意味着我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痛快地交换伴侣,交换性权利与性资源,因为性不仅仅是有其生物学基础的,还有社会性和心理连结,特别是很多人对婚姻对伴侣有深刻的感情,尽管对更新鲜刺激的性对象充满好奇,但也要充分考虑到性伴交换之后带来的心理影响。我们一直以来所信奉的性道德、对伴侣的忠贞、对婚姻的责任,对彼此爱和性的唯一指向性,都可能因此被彻底颠覆。

    任何形式的换偶所带来的影响都可能是深远的,同时使得夫妻关系复杂化。很多人是好奇和探索,想在乏味的性形式上有所变化,为了更大的满足和更多的快乐,但性毕竟不是一只水杯,你的换我的就可以。夫妻性不仅仅是为了快乐和满足,也包含着爱和信任,亲密与温情,得到与占有,属于和结合,而换偶是身体换身体,性权利换性权利,无关爱、责任、温情、亲密、归属等。不要以为西方社会常见的性聚会就一定值得东方社会学习,彼此的文化传统不同,价值观有差异,社会的宽容度也不一样,可能面临更大的舆论压力和法律管制。

    如果问我自己是否会参与换偶活动,答案是清楚而否定的,我的决定并非是因为保守或把性看成资源、福利,而是我个人的价值取向是与所爱的人保持长久稳定的亲密关系需要有相互之间的爱和尊重做基础,而性是伴侣关系中亲密、接纳、付出、分享的综合表达。相比追求换偶的性刺激所带来的感官快乐,我个人更喜欢彼此间的探索与快乐。一方面我希望能在伴侣面前保持好的状态,做他心中独一无二的爱人,另一方面我不接受与其他女性分享伴侣的身体,因为性与爱是互动的,放任性机会等于放弃爱的承诺与责任。哦,或者简单点说,我自私,我专制,我迂腐,我和老公都认为现在的生活方式是最好的,最适合我们的,并且我们都很开心。

    但对别人是否参与换偶,我的建议是尽量回到社会伦理和文化所接纳的基本范畴,更不要试图冒险违法,法律的进步需要时间,在时间未到的时候个人的牺牲大于收获——那值得么?但如果有人非常强调自己的权利,并且伴侣也欣然接纳,旁人也真的不好太过强硬地干涉,法律也更加鞭长莫及。

    自由是高贵的权利,尽管高贵,你我却都应当拥有;但自由并不是丧失了全部界限,性道德与性伦理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并预想各种可能的结果,然后再做出自己理智的选择。

    你以为你能掌控这世界?其实可能只是被掌控。你认为你做了决定就能承担后果?但后果往往超出你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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